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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记忆·今日党史(三十八) |
点击率:11407 添加日期:2021-04-21 |
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后对中国传统土地制度及其社会关系进行的一次疾风暴雨式的巨大变革。
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解放区已经分期分批开展了土地改革。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运动在各解放区广泛开展,占全国面积1/3、人口约1亿的老解放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为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
![]() 分配土地财产,首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分田标准,然后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确定各户分田的亩数、地段及耕畜、农具等。 最后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各地组织农民销毁封建性的旧地契,召开农民大会,宣布土地改革胜利结束。 结束土改的地区,还要派工作组进行复查,纠正阶级成分漏划或错划、土改果实分配不公平等偏差,防止和惩处地主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经过复查,由人民政府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新区的土地改革不仅在农村进行,而且还在许多大城市的郊区进行。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没收、征收及分配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郊区农民对分得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予以补偿或给以适当代价。从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陆续完成了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 到1952年底,中国大陆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全国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无地少地的农民还获得了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计有耕畜296万头、农具3944万件、房屋3795万间、粮食100多亿斤。 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迅速走向恢复和发展。土地改革还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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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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